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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的进项如何抵扣

编辑:来宾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0-23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12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从事未经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的,按照超范围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进项税不能抵扣的原因包括: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不能抵扣的情形;取得的抵扣凭证不符合规定;超过抵扣规定的时限、抵扣手续不符合规定。除此之外,一般情况都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4)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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