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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资金数额是否交印花税?

编辑:来宾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02-22

答: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那我们再来看看,自有流动资金,分公司不用考虑了,人家现在只是考虑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了,分公司这两个科目是没有的,就是有,也是我们没有地放临时放的地方,但建议不要误导我们的同志们。通常企业自己设置的“上级拨入资金”之类,但在填写报表时放在了资金本积之下等列示,但是科目是第一判断的形式主义的要件。

小编的理解,总公司人家成立企业的时候,不管成立不成立分公司,都是有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科目的金额,当时也一般随工商交纳了印花税。如果再拨给分公司的资金,再让人家计缴印花税,这是缴重的节奏,当然人可能总公司是借款下划的,也有可能,但是借款情形之下却并没有形成任何的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

基于此,小编认为,分公司就上级划拨资金计算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基础是不存在的。

分支银行营运资金是否缴纳印花税?

分支银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批复》【国税函[2002]104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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